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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跨国追赃制度 Pursuing Cross-Border Illegal Capital in Canada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3/10/9 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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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钰 孟庆一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自然资源丰富、投资环境优越、文化多元性强,与众多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外交与合作关系。资金、收入和利润可自由进出使加拿大成为世界上外国资本渗透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也使得加拿大成为犯罪分子潜逃和转移赃款赃物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为应对不断增长的打击跨国犯罪与境外追逃追赃需要,加拿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跨国追赃制度。
  
  一、加拿大跨国追赃机制

  (一)跨国追赃与追赃制度
  加拿大较为重视跨国追赃工作,积极通过国际合作方式追捕犯罪嫌疑人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加拿大与他国签署了多项双边与多边协议,以加强国际合作,确保跨国追赃工作的效能。加拿大联邦警察局(RCMP)是负责在加拿大境内以及合作国家追赃的主要机构,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保持联系与合作,共同追捕以及引渡犯罪嫌疑人。加拿大还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合作,以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赃,共同搜集情报、分享情报、调查犯罪,以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和引渡。跨国追赃工作涉及多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等多个方面。鉴于其复杂性,加拿大在完善本国追赃制度的同时,还通过与他国分享追赃信息和经验的方式增强追逃追赃效果。

  (二)加拿大跨国追赃方式
  加拿大的跨国追赃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赃和间接追赃两种。所谓直接追赃模式即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的追赃模式,由财产请求国和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向财产流入国司法机构提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主张,财产流入国法院根据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国相关法律事实,依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承认该财产属于请求方的裁决,实现对于赃款的直接追回。自20世纪以来,加拿大民事诉讼程序确立了“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原则,追求司法公正、程序便捷和保护当事人权利。虽然面临着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交织与各省各自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但在直接追赃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审前程序并在充分证据论证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国际追赃的良好效果。
  所谓间接追赃模式即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核心的追赃模式。加拿大的间接追赃模式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枢纽,将《刑法典》《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法》《贿赂外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跨国追赃的法律法规共同整合构成该项制度。加拿大《刑法典》第十二章第二部分和第十五章对如何处理犯罪所得(Proceeds of Crime)作了全面规定,涉及洗钱罪及限制与冻结有关犯罪收益的各项条款。法律允许将没收的财产返还给合法的所有人,当腐败案件涉及公共资金时,国家可以作为第三人主张权利,在定罪后或当被告人死亡或处于无国籍的状态6个月以上时,可以将与犯罪有关的财产予以没收并返还。加拿大《刑事事务法律互助法》中规定,请求国法院签发限制、扣押和没收犯罪资产的裁定或命令时,可同时向加拿大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加拿大启动调查、限制、扣押和没收犯罪资产的程序。《刑事事务法律互助法》还规定,加拿大能够仅依据其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便可提供司法协助。

  二、加拿大资产返还制度

  资产返还制度,即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是指在追缴犯罪资产和收益的过程中,流入国和流出国按照国际公约和双边约定,在协助国追回犯罪资产的前提下,协助国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并将剩余财产返还给请求国或受害人的方式,是境外追赃有效的经济激励方式,能够调动各方追缴犯罪资产的积极性,兼顾各方利益。加拿大鼓励国外资金涌入助力经济发展,但政府并不希望其被作为犯罪分子进行资产转移的天堂,也不愿将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产留在加拿大。因此,对于来自外国的犯罪资产,加拿大建立了一套较为详细的返还制度。

  (一)加拿大犯罪资产分享的目的与范围
  加拿大犯罪资产分享机制,被称为“没收财产分享”。加拿大属于较早确立资产分享制度的国家之一,并且专门制定了《被没收资产分享条例》,该条例规定被没收的货币财产或者通过拍卖、变卖其他犯罪所得而获得的财产,将被存入国家特定资产账户,用于国家与执法部门、国家与协助国家之间的资产分享。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一国政府请求将赃款赃物从另一国移交进行返还或处分之前,两国之间必须签订正式的资产分享协议。加拿大接受财产分享的做法,逐步放弃了绝对条约前置的要求,即请求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双边条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就个案开展协作。资产分享机制的目的在于鼓励与促进打击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加强双边打击经济犯罪合作。资产分享以缔约一方为促进没收非法所得提供协作和合作为前提,这些合作包括提供情报、行动与司法协助。对于分享的范围,加拿大政府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侵犯国家财产的犯罪所得不进行分享,直接给予返还;贿赂犯罪、洗钱犯罪、毒品犯罪等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资产,可以进行分享。

  (二)加拿大犯罪资产分享的份额比例
  鉴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加拿大资产分享的比例较高。个案分享的具体比例由总检察长根据相关因素决定,主要是根据请求协助国在案件调查中起到的作用、移送的证据材料对资产追回的贡献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于犯罪资产进行比例分配,通常以90%、50%和10%的比例确定分享的份额。

  (三)加拿大犯罪资产分享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处理犯罪资产分享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是《被没收资产分享条例》《扣押财产管理法》等;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加拿大进行犯罪资产分享时的国际法依据。《被没收资产分享条例》作为进行犯罪资产分享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可分享资产的内容,包括被没收的货币财产或者通过拍卖、变卖其他犯罪所得而获得的财产;规定不应限定资产分享的用途;分享所得的资产应付给指定的中央机关;加拿大分享的资产比例应当与其付出相符等。加拿大《扣押财产管理法》中涉犯罪资产分享的内容主要在第11章,规定除外国与加拿大政府达成专门协定外,总检察长在议会议长的准许下,可以与外国政府达成资产分享协议,实现犯罪资产的共享。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7条第4款关于犯罪资产分享的规定,加拿大分享犯罪资产所得的份额前,可以预先扣除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收和返还赃款赃物过程中的开支。

  三、透视能效为跨国追赃赋能

  数字时代,货币在交易中的表现形式不仅局限于纸币等实体化货币,数字货币的流通使传统的跨境追赃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现已深度运用于各个领域,数字经济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在此趋势下,加拿大也开始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追逃追赃。通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完善的数字信息库,利用图像识别、数据研判等方式与现实交易进行比对,从而发现犯罪分子资金流向。在此种情况下,一旦犯罪分子账户发生较为异常的财产变动,加拿大政府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进行追踪,为侦破案件助力跨国追赃提供方向。同时,加拿大司法机构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采取“主动报告加主动公开”方式运用跨境数据,禁止无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的本国公民与在逃犯进行任何经济往来。如果加拿大公民与经济在逃犯存在经济往来,应当主动向有关机关报告,并说明交易的情况。在获得他国政府授权允许的前提下,加拿大政府会第一时间将冻结财产的有关数据对外共享,在其官网上公布有关资产的详情,给其他国家提供参考。
  2022年9月,加拿大皇家骑警捣毁了一家经营“虚假银行分行”的洗钱犯罪组织。据阿尔伯塔省执法反应小组称,皇家骑警依靠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的情报展开了大规模调查,发现该犯罪组织帮助有组织犯罪集团在规避银行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利用其服务转移资金,洗钱活动主要与贩毒收益有关。

  四、加拿大不明财产申报制度

  来自海外的巨额资产构成一股强劲的消费力和推动市场的力量,对加拿大社会产生影响。随着政府意识变化,一向以资产自由、保护隐私为社会治理准则的加拿大已逐渐开始着手进行规范,以防止来自海外的灰色资产流入对其本国经济民生造成不利影响或潜在危害。为此,通过《来源不明财产令》对灰色资产流入进行管控,成为加拿大进行跨国追赃、进行财产没收的有效方法之一。
  2023年3月3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颁布《来源不明财产令》,规定一切大额支出都必须自证清白。对于当事人不能证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司法机构也不能证明来源合法的财富,政府可以直接没收。在颁布实施《来源不明财产令》的同时,该省还修订了《民事没收法》,以使得《来源不明财产令》能够有效配合《民事没收法》适用。新版《民事没收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取消没收程序的10年时效期限;第二,可以从地产局等公共组织直接获取信息;第三,允许民事没收办公室查找隐藏在信托受托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根据《来源不明财产令》,如果调查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活动的可能性,可以据此要求所有权人解释他们如何获得房屋等资产。该令还适用于监管外汇兑换、汇票的货币服务业务,这些在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之外的服务被认为容易受到洗钱的影响。《不明来源财产令》将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贩毒和洗钱的一个重要工具。
  为应对洗钱问题,加拿大成立了金融交易与报告分析中心,要求本国金融机构及时向中心报告账户异动情况,如果有个人携带大额资金出入境的情况需要及时申报,否则移民管理机构将对该资产进行短期冻结。现阶段逃亡加拿大的在逃人员往往利用地下钱庄、影子餐厅等非正式转账手段进行涉案资金转移,若办案人员查明相关情况,即可先将涉案财产进行控制,在提请财产没收和转回国内的同时,对在逃人员进行追逃。

  五、国际合作中的追赃

  加拿大积极推动跨国追赃领域的国际合作,使企图利用跨国境方式逃避刑事责任、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分子无法得逞。加拿大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国的财产保全请求,其审核标准明确,主要有两个途径:途径一,根据加拿大《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法案》第9.3条规定及外国政府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双边司法互助协议,向加拿大司法部提请签发冻结令或扣押令;途径二,可将相关材料和证物递交加拿大警察局,由其根据现有证据条件评估能否就加拿大刑法第354条“非法占有财产”行为,对涉案财产立案侦查。若满足加方立案标准,则根据加拿大刑法与刑事诉讼规定,检方即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另外,信息与情报交换在加拿大反腐败跨国追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拿大以双边和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条约为前提,致力于实现反腐败跨国赃款信息的合作共享。■
  
  【作者简介】张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孟庆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学生。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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