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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激要挟行为进行讨薪如何定性和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2/4/12 1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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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黄胜
  
  临近年底,劳资纠纷多发。对于理性讨薪的情形,按照行政管理职责权限分工,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但现实中,由于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淡薄,往往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权”,部分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如何以合理、合情、合法的方式处置农民工过激讨薪警情和案件,值得深入思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9时28分,某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自杀警情时发现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因分包商不付报酬到某住宅楼顶以跳楼相威胁讨薪,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当日上午8时许,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到杭州市某住宅楼盘项目部向分包商梁某讨要三万元的装修报酬。三人中赵某甲年纪最大,另外二人都是听他的。梁某前一天答应在现场接待当天却没来。电话联系时,梁某推说等后面的大盘一起完结的时候再给。三人想到工作如此辛苦,讨薪的过程又是一波三折,于是赵某甲最先提出要上楼,直接到15楼楼顶围墙边坐着向项目部施压。赵某乙、赵某丙附和。三人在楼顶分三个角坐在围墙边,两只脚悬空在外面。项目部劝说无效后,就拨打了110和119。民警到现场后对三人进行法制教育及心理疏导,协调项目部使其顺利拿到钱。赵某甲的目的是拿到钱,见目的达到便按照民警的要求下楼了。另外二人见拿主意的赵某甲同意了,也就跟着下了楼。
  三人坐在楼顶围墙边的时间达一个小时左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地上秩序的混乱。在此过程中,派出所和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都赶到了现场。

  争议焦点:
  当时,办案部门承办案件后,认为赵某乙、赵某丙在赵某甲的带领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中,赵某甲起到主要作用,其他二人起到次要作用,拟对三人给予七至八日的行政拘留。那拘留三人是否合适呢?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赵某甲等人的过激行为引来了周边群众的围观,造成路面交通堵塞,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所以该事件的定性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问题在于是否要同时拘留三人。笔者的建议是拘留为主的赵某甲,其余二人作罚款处理。理由如下:
  一、以跳楼自杀方式讨要薪资,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通道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本案中,行为人赵某甲教唆两位同行一起上楼,导致周边群众围观,造成路面交通堵塞,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种行为不予打击,极易助长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要讲究行政合理性。当今社会日新月异,法律规则难以规定得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个时候,合理行政便有了大展拳脚的空间。在本案中,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是亲戚,在外打工,拿主意的是年龄稍大的赵某甲。同样,也是赵某甲最先提出以跳楼方式吓唬项目部以此达到要回工钱的目的,所以行政拘留赵某甲是合适也是正当的。另外二人是被教唆前去的,对其罚款处罚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是说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体现过罚相当,当事人有多大的过错,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多大的惩罚。
  三、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三个效果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虽然三个人都造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从情理的角度来讲,三人全部进拘留所势必对三个家庭造成巨大影响。如果对主观恶性较大的人予以惩戒,对主观恶性较小的人予以罚款,更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法治关怀和情感需求。如此,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对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更体现了主次分明、过罚相当的要求。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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