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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预防和规制 Japan’s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of Crimes Committed by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1/11/26 1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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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卢坦
  
  根据日本内阁府公布的数据,日本目前约有精神障碍者419万人。《2020年版犯罪白皮书》显示,在2019年因违反《刑法》被逮捕的人中,精神障碍者及疑似精神障碍者约占1%(1977人);从其罪名来看,依次是放火(约占15.2%)、杀人(约占9.8%)、胁迫(约占2.8%)、抢劫(约占2%)等;其中有429人不予起诉或被判无罪。从这些数据可以发现,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对此,日本从相关法律、规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包括犯罪发生的预防、规制等各个环节。
  
  一、相关法律

  与精神障碍者犯罪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警察职务执行法》《在心神丧失等状态下实施重大他害行为者的医疗、观察相关法(简称医疗观察法)》《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祉相关法(简称精神保健福祉法)》《刑法》等。
  根据《警察职务执行法》第3条,警察应基于对异常举动或是周围环境的判断,对所发现的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带来危害的精神错乱者进行应急保护(保护性约束)。同时应尽快通知其家属亲友等相关人员,若没有家属亲友,则通知相关公共福祉、公众保健等机构。此种保护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申请延长批准后一般不超过5天。与此同时,警察还应将其姓名、住所、事由等信息通报给警察署所在地的简易法院。
  《医疗观察法》自2005年7月起施行。该法的主要目的为,对在心神丧失、心神衰弱等状态下实施杀人、放火等重大犯罪事件的精神障碍者,提供妥当的医疗、观察、指导,例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治疗等,以防止其今后再发生同样的行为并促进其实现社会回归。该法主要针对的是没有被起诉、无罪判决或是没有进监所的精神障碍者。另外,该法第99条指出,对于已入院但却擅自离开指定医疗机构的精神障碍者,可通报给警方寻求帮助并将其带回。对去向不明的,警察将开展调查。在带回指定医疗机构前,警察可在警察署等合适场所对其进行不超过24小时的保护。
  根据《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3条,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根据对周围环境和异常举动的判断,若发现可能对自身、他人带来伤害的精神障碍者,应及时经由最近的保健所通报给所在都道府县知事。各都道府县都有其对应的保健所(保健所是精神保健的一线机构),并有各自的保健所“一览表”等以便于开展工作。都道府县知事或都道府县委托的保健所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通报者进行诊察措施,如有必要则通过精神保健指定医生进行相关医疗措施。
  关于《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3条提到的警方通报(简称“第23条通报”),日本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运用“强制入院”的相关标准》中,曾对其标准手续进行规定。《标准》说明了除书面形式外,通过电话等手段进行通报均可。都道府县在接到警方通报后,会确认警察对被通报者进行保护或逮捕等的情况。基于该通报,都道府县派遣精神保健福祉相关职员前往并基于调查形成调查表,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强制入院”等方式。警察在通报时,须明确精神障碍者的意识情况,是否有相关病史、是否就医、是否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药物、是否饮酒、是否有外伤、是否有发热或抽搐等,并从其外观、言语行动以及相关人员的了解内容中掌握其精神状态。如果出现外国人的情况,会依据情况同所在国使领馆通过照会等形式确认其身份、家属等联络信息。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逮捕嫌疑人后,发现其是因精神障碍的因素继而进行通报。警察在处理“第23条通报”时,一般都会制作精神障碍者处理报告以记录事情的经过。例如北海道警察制定的《关于“第23条通报”等的恰当运用》中便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6条指出,拘留所等矫正场所在释放精神障碍者前,应将该精神障碍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住地、症状、释放日期、关系人住所及姓名等信息通报给所在都道府县的知事。第39条指出,若有可能伤及自身或他人的精神病院住院者无故离开或不知去向,必须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离开时间、症状、样貌服饰、住院时间、家属住所及姓名等信息通报给所在警察署,警方开展搜寻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精神病院管理者。在管理者将其领回前,警察可在警察署等合适场所对其进行不超过24小时的保护。
  根据日本《刑法》第39条,心神丧失者免除刑罚、心神衰弱者减轻处罚。起诉前由检察官、起诉后由法官参考鉴定医师的意见,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以便对其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进行判断。根据鉴定结果,对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状态,例如心神丧失或心神衰弱等进行认定。若被确定为不起诉或无罪,则一般采取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强制入院”等措施。

  二、相关规范

  除了相关法律外,日本还通过警察规范、训令、规程、要求等对其处置和相关工作进行要求,包括各个环节例如搜查、通报、移送等。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制定有《犯罪搜查规范》,对警察在进行犯罪搜查时应该遵循的搜查方法、手续、注意事项等予以明确。该规范制定于1957年,2019年时曾进行修订。《规范》第168条指出,在对精神障碍者进行调查时,应充分理解其特性,在考虑调查的时间、场所等因素的同时,为避免出现随意供述的嫌疑,必须基于其“障碍”的程度采取恰当的方法。第182条指出,被逮捕的嫌疑人是精神障碍者时,对其进行调查或是在其陈述环节,应根据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调查的录音、录像应及时制作成录音、录像情况报告书。
  2015年11月,日本警察厅围绕警务活动中有关精神障碍者等的差别对待问题发布训令。该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训令指出,禁止对精神障碍者等采取不当的差别对待、不得侵害其权利利益,应根据其性别、年龄、障碍情况等提供合理的关照;科长以上的职员应通过日常的业务指导,提高警察群体处理该问题的意识,负责人应对相关不当对待等情况进行掌握了解并及时妥善处理;警察在对待精神障碍者等时,若有不当的差别对待或是不提供合理关照的情况,将被视为违反职务中的责任义务并视情况给予处罚;各地警察部门应开展研修,推进对“障碍”的认识程度,从根本上消除对精神障碍者等的差别对待。这些都成为警察在处理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时所要遵循的指导规范。

  三、相关措施

  警察依据《警察职务执行法》进行犯罪的制止或是依据《刑事诉讼法》采取逮捕等措施。《警察职务执行法》第2条指出,警察基于对异常举动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判断,对犯罪行为、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等进行制止;因妨碍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可将其带回附近的警察署或交番进行讯问;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逮捕的嫌疑人,应检查其是否携带凶器。以北海道警察为例,在其制定的《关于“第23条通报”等的恰当运用》中指出,有违反相关法令时采取适当的逮捕措施,其他情况时要进行指导、警告并开展警戒活动等。若警方将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障碍者逮捕移交检方,检方会在参考鉴定医师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精神鉴定,对其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的话通报给都道府县知事,经医疗鉴定后判断是否被送至精神病院。既有最终被送至监狱服刑的情况,也有警方逮捕送至检方后,检方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者而被送至精神病院的情况。从总体来看,在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方面,很多都是因责任能力问题不被起诉,采取“强制入院”等强制形式。
  “强制入院”为一种具有强制性令其入院色彩的行政措施,无须经过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根据警察等的通报,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情况命令保健所职员等进行调查,通常是委托两名指定医生进行诊察。《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9条指出,在经过两人以上指定医生的诊断并得出一致结论后,可采取“强制入院”的方式。若两名指定医生都认为其“有自伤或他害风险”,有必要入院的话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判断基准为《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8条第2项所指出的,即如果不入院的话有可能对自身或他人带来伤害。接到诊察结果后,都道府县知事或都道府县委托的县内保健所作出“强制入院”的行政命令。如果被实施“强制入院”,其外出将会受到很大限制。“强制入院”有观察期限,也有之后转为“医疗保护入院”等形式的。“紧急措施入院”适用于若不尽快入院就可能造成明显的伤害事件发生,包括在没有“强制入院”的手续,例如在两名指定医生诊察等情况下,需要紧急入院的情形;紧急场合下有一名指定医生的诊察判断也可以实施,只是在72小时内,须补充两名精神保健指定医生的诊察。根据《精神保健福祉法》第33条,在没有家属等情况下,若经市町村长同意,即使没有本人同意也可入院。此外还有经本人同意的“任意入院”(入院前不要求必须接受精神保健指定医生的诊察)、本人拒绝并联系不上家属等的“紧急入院”、依据家属请求或征得家属同意的“医疗保护入院”等形式。例如引发社会关注的“新潟少女监禁事件”(9岁少女遭诱拐,被监禁9年2个月后获救)便是基于加害者母亲提出的“医疗保护入院”请求而被发现的。
  此外,实施保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根据《警察职务执行法》第3条,警察所实施的保护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之后会转至病院或救护设施场所等。各地警察制定了相关规定以对实施保护的责任、场所、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以北海道警察为例,制定了《北海道警察保护处理规程》,其中提及了对精神障碍者进行保护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关于保护的场所,《北海道警察保护处理规程》第6条提及,在对年龄、性别、疾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应对不同类型的人设定不同的、最为适合的保护场所。例如对于精神障碍者,保护场所为最近的精神病院等精神障碍者收容设施或是保护室。在防止危害的措施方面,第13条指出,当被保护的精神障碍者有暴行、自杀等倾向时,为避免给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可对该精神障碍者采取抑制其行动的手段。除了紧急情况外,应先接受保护主任等领导的指挥。第15条指出,在保护室对精神错乱者等进行保护时,若其有采取暴行等倾向,不得已时在保护主任等领导的指挥下,可对保护室上锁。第19条指出,警察署署长在发现被保护的精神错乱者想要离开保护室、有可能对自身或他人带来危害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评估是否有对其进行进一步保护的必要。
  以宫崎县警察制定的《宫崎县警察保护处理规程》为例,第9条指出,使用器械须报保护主任等领导,且应控制在最小限度,例如“防声具”(可覆盖嘴部防止其发声)“镇静衣”(可包裹住身体使其无法动弹)的使用时间最长为3小时,经审批后可最长使用6小时。使用相关器械时应高度注意实施对象的反应及其精神情况等,且应尽早结束使用并及时将器械的使用情况经警察署署长报县警警察本部长。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并不是仅针对精神障碍者,而是针对所有在警察署保护室的被保护对象。
  在《关于东京警视厅保护处理规程的制定》中指出,在处理的注意事项方面,考虑到精神错乱者处于非正常状态,应根据其性格、现场状况等因素冷静、妥当地处理,避免引发事端进而刺激其产生激烈反应,避免其自伤的同时伤及他人。在保护场所方面,对于不听从警察制止的精神错乱者等,原则上在保护室进行保护。在携带物品的保管方面,应确认其是否携带有刀、打火机、毒药等危险品或贵重物品。为避免引发麻烦,应有见证人同时在场而不是单独进行。关于精神障碍者的移交等处置措施,《关于东京警视厅保护处理规程的制定》指出,对于没有必要接受诊察或是基于诊察结果不至于采取住院措施的精神错乱者,若是不能确认其身份,应通过电话电报等形式寻找、联系其家人。若是无法联系到其家人,可移交给管辖居住地的市町村。
  以山梨县警察制定的《关于山梨县警察保护处理的相关训令》为例,第26条明确了关于县警本部保护室的相关规定,例如应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避开学校或住宅区等安静环境;精神错乱者的保护室与其他保护室分开设立并且互不可见;一室约5平方米,原则上一人一室;精神错乱者的保护室应有防噪音、防止事故发生的构造设置等。对此,栃木县警察本部制定的《保护处理规程》第23条也提到了保护室的设置基准,诸如考虑通风、换气、采光,避免带来压迫感,同时常备应急药品等。
  总的来说,为应对精神障碍者的犯罪问题,日本在法律、规范、措施等层面实施了由预防到规制的各类内容活动。警察署、保健所、保护观察所、医院精神医疗中心等会组织召开与精神保健福祉相关会议,以掌握精神障碍者的犯罪信息并商讨应对措施等。此外,日本还通过网站、讲座等形式,介绍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同精神障碍者进行接触等,以降低引发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发生的概率。各都道府县设置有“地域生活定居支援中心”“回归社会调整官”等,以构筑援助体制并帮助其回归社会,为法律保障、规范指导和规制措施相统一的环节增添力量。
  
  【作者简介】卢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方向为涉外警务等。■
  
  (责任编辑: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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