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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5/4 9: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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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约车的性质
  网约车,这种新型服务模式因人们对出行方便的诉求而产生,其起源于美国,本质上属于一种新类型的共享经济,以P2P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中介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相比,网约车服务模式将收集到的闲散私家车信息加以整合利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这种方式降低了服务的成本,也提高了服务效率。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网约车的出现是有利的,但网约车行业也在不断遭受诟病,从其发展之初的市场准入资格问题,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其不惜一切的补贴,乘客的信息安全问题以及不断地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冲突等问题。禁止网约车解决不了出行难的问题,但是不禁止又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所以这里明确其是一种新类型的共享经济模式有利于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二、政府对网约车监管现状的法律分析
  网约车服务出现之后,各地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法。主要包括几下几种方法:找网约车平台进行行政约谈、对网约车不作为进行诉讼或者是按照现有法规处罚。
  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约谈“滴滴专车”的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和“滴滴快车”业务以及使用私家车和配备相应的驾驶员的行为违法。滴滴平台也表示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相应的整改,并且愿意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深圳出台了网约租车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对网约车平台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整改。2016年1月7日,两部门再次约谈滴滴、神州、优步、易到等网约车平台。两次行政约谈的主要内容对网约车的态度并不是很乐观,或者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禁止的。
  与北京、深圳的态度不同,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向滴滴打车发放了第一张《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租车网络平台。其中对网约车服务的准入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包括对车辆和对司机的要求,要求网约车平台对其管理的专车购买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并且应当按照所得进行纳税。网约车平台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加强乘客信息的保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除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外,其余大部分城市对于网约车的出现则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种新兴事物的出现是因为市场的需要并且对消费者没有造成损害,政府这个时候的干预可能会限制市场的自由支配进而出现反作用。其次,规制网约车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地方政府的态度更多的是采取原有的监管模式,实则是在观望中。最后,网约车的出现确实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如果按照监管传统出租车的方式监管这个新生事物并非合理,此时的不作为并不代表不监管,而是根据其发展趋势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政府对网约车监管现存的问题
  (一)网约车市场形势变化快,法律明显滞后
  从打车软件诸如滴滴、优步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的网约车只适用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空载率并且还能够享受网约车平台给予的优厚补贴,一时间使得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收入大幅提高。但是好景不长,由于网约车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网约车软件平台不仅取消了补贴并且因为私家车的引入使得竞争升级,出租车司机对于网约车抢占市场的行为是不欢迎的,全国各地也发生了多起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私家车司机对峙的事件。面对变化如此迅速的市场,法律的规制明显是滞后的。
  (二)网约车平台不断突破法律底线
  网约车市场的不断竞争,促使这种新兴的共享经济主体不断地寻求新的商机,致使市场风云多变。比如,私家车刚进入网约车市场时因为资格和市场准入问题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和政府的监管处罚,各大网约车平台积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复杂的四方协议躲开了法律的规制。再比如,在各地执法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相应处罚后,网约车平台公开承诺给予全额报销或者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私家车司机继续违法运营。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不仅削弱了法律法规的功能,也使得政府的监管处于盲区。
  (三)现行《暂行办法》不完善的地方
  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的规制无疑是有利的,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对一般自由的剥夺,是一种设定普遍禁止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创制性。正因如此,我国《行政许可法》禁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如果部门规章创设了行政许可,就有违法增设行政之嫌。《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办法》是否增设行政许可应该是值得商榷的。
  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是指在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其中有一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而《交通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一致规定是: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资格规定还是比较高的,有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之嫌。
  ……
  (摘自《法制与社会》 2017.1李坤耀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5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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