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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执法”向何处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2/15 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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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旭辉
  
  2016年11月1日,深圳交警为了整治机动车司机乱开远光灯的不文明行为,在查处违法车辆的过程中,请违法司机在“远光灯体验专用椅子”上看远光灯一分钟,促使其通过切身体会加深对乱开远光灯危害的认识。这种方式被称为“体验式执法”。叫好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央视《新闻1+1》11月2日《法外之“罚”,行吗?》),叫停者也有之(《检察日报》官方微博认为“这是‘法外处罚’,应该叫停”)。
  笔者认为,深圳交警的“体验式执法”值得肯定,应当点赞,理由如下。
  一是于法有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验式执法”就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的具体表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而非行政处罚。在教育过程中,“交警不会强制驾驶员看远光灯,会征得违法行为人的同意”,这就没有逾越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不是“法外处罚”。
  二是顺应民意。不论在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还是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绝大多数民众对深圳交警的“体验式执法”表示认同。例如,腾讯新闻2016年11月2日的民调显示,92%的民众认为“不错,应该在全国推广”,仅6%的民众“不赞成”,2%的民众表示“无所谓,我不在深圳”。又如,《新华日报》2016年11月11日的民调显示,91%的网民选择“点赞,换位体验,具有较强教育意义”,仅8%的网民选择“不提倡,方法失当,有以暴制暴之嫌”,1%的网民选择“无所谓”。
  三是合乎情理。“体验式执法”通过创造条件,让违法者在角色转换中身临其境地换位思考、自查自省。这种方式,相比空洞的说教、简单的处罚更能打动人心。近年来,诸如“罚站岗”“罚走盲道”等“体验式执法”屡见报端,就是深谙“空说十次,不如体验一次”的道理。只有当事人真正理解了执法者的良苦用心,认同了执法行为的道德导向,“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是确有实效。其实,早在2014年,福建省南安市交警就探索过这样的“体验式执法”。据报道,南安市溪美派出所试行“体验式执法”一个月,滥用远光灯的司机下降了两成。
  当然,笔者认为,在积极探索“体验式执法”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罚教结合与比例原则。“体验式执法”的初衷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贯彻落实要注意把握比例原则。首先考虑执法目的是否正当,再在能够实现执法目的的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并且在实行过程中,还要强调适可而止,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明显不必要的损害。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程序上,应当规范“体验式执法”的操作流程,如在体验前向违法者发放书面的告知书,或者口头告知,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通过事前告知,阐明执法目的,并在征得违法者的自愿签字或口头同意后进行体验,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降低执法风险。在实体上,对积极配合体验教育、认错认罚态度良好的违法者,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体验教育、认错认罚态度顽劣的违法者,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推动立法与依法行政。“体验式执法”之所以引起争议,除了民众对规范执法、自身权益的关注,也有立法滞后的原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这些地方立法机关能够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及时将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罚走盲道”“罚站岗”“罚看远光灯”“罚打扫卫生”等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就可为执法部门整治乱开远光灯、“中国式过马路”、随地乱扔垃圾等久治不愈的陋习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避免执法对象拒不配合教育的尴尬。■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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