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当警察未戴执法记录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6/12/5 10:06:49
浏览次数:7675  

  文/张宁
  
  前阵子同事给我讲了一个段子,说的是一名民警下班回家路遇醉汉行凶,刚要挺身而出,却想起没戴执法记录仪。管不管?管吧,对方是个醉汉,万一出什么意外自己说不清,担心被诉警察打人,更重要的是,现有规定要求执法时须佩戴执法记录仪;不管吧,眼看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管,不管;管,不管……一着急,这位民警兄弟竟晕倒在地。
  仔细一琢磨,这还真不只是一个笑话。今年7月,网上曾经流传一段视频,某地两名交警在闹市街区依法查处违章车辆过程中,被当事人殴打。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名交警倒在地上,一男一女两人骑在交警身上对他进行攻击,受害交警发出痛苦的求救声。但围观人群中仅仅有一名女子上前试图劝解。更令我们心痛和反思的是,有另外一名交警手持执法记录仪在全程拍摄被骑在地上的同事如何被对方侵害,却没有上前制止。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目的到底是什么?它比我们民警的生命安全还重要吗?如果它的使用是为了固定现场证据、有效保护执法警察合法权益,那么当同事处在危险之中、法律尊严遭到侵犯,我们是否可以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今年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施行。《规定》中明确了六种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规定》所说的“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是不是必须为之呢?是不是没有执法记录仪就不得执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规定》第八条称:“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笔者以为,在上面的案例中,同事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显然属于“等客观原因”之列,没有执法记录仪的警察依然具有执法权,依然可以履行职责。执法记录仪一般规定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网传视频中的民警为何手持不得而知。事实上,如果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也是不能百分百保证所摄录视频完整清晰的。比如民警与执法对象或犯罪嫌疑人近距离贴身接触,那很可能视频无法摄录清晰完整的现场视频。那此时我们的警察难道就要停止执法吗?当然不能。执法记录仪的功能是辅助执法,而非决定是否执法。
  我们再回过头来说说那个下班路上的段子。尽管这是个段子,但的确我们有许多民警是存在这个困惑的。《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又规定执法时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配备执法记录设备。下班路上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甚至没穿警服,那么路遇警情到底该不该管?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二者并不冲突。如上所述,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允许有例外,并不是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就不得执法。其次,即便二者有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也要遵循《人民警察法》的要求。警察的职责是《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而不是执法记录仪赋予的。换个说法,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警察是不是警察呢?当然是。笔者与从部队转业当警察的同事探讨这一问题时,他反问我:“1998年抗洪我们战士都脱了军装穿背心短裤扛沙袋,你说这些脱了军装的战士还是军人吗?”答案不言自明。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警察也是警察,那么是警察就要遵守《人民警察法》。
  其实,如果抛开职业视角来看这个问题,作为普通人,路遇不法该不该管呢?当然,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没戴执法记录仪的警察不仅是警察,更是人。既然人人都该管,警察还有必要纠结戴没戴执法记录仪吗?从这个角度说,段子里的问题其实是个伪命题。诚然,执法记录仪作为执法辅助工具,既可以监督和规范警察执法,同时也可以保护严格依法执法的警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因为“说不清”而遭受执法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质疑。也正因此,还会有声音说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佩戴如果不严加要求,就会有“坏警察”钻漏洞故意不戴或者不开记录仪。实际上这依然是个伪命题。假设一个警察甚至一个人的坏,可以有无数种可能,岂止是执法记录仪能解决得了的?也就是说,警察的职业操守是另外一个问题,与是否规定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无关。正如同我们不能因为个别警察渎职滥用枪支而禁止所有警察配枪一样,是并无因果关系的两件事。
  对于执法记录仪,如果规定必须佩戴而不考虑特殊情况,它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将极为巨大,那么“晕倒”就不会只是出现在段子里,不顾战友生命安全而去保护执法记录仪也不会是个别现象。因此,《规定》强调了六种情形,而且设置了特殊例外。《规定》的出台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开、透明、规范地去执法,但我们具体执行的时候不能对《规定》作过度解释,导致矫枉过正、因噎废食,不能使执法记录仪反过来成为警察依法执法的束缚与障碍。■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