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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轻微犯罪治理机制 Japan’s Misdemeanor Governance Mechanis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9/12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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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常昭怡 翟尚铭

  日本作为亚洲法治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轻微犯罪的治理模式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日本《轻犯罪法》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其立法机关对社会治安微观层面的精准干预,也彰显了其刑事政策中“预防优先、慎诉慎罚”的治理理念。通过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前端识别、轻刑处罚与程序简化,日本在控制司法资源消耗、提升治理效率、引导公众守法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轻微犯罪”的界定往往模糊于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其范围、属性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日本在《轻犯罪法》中明确规定了30余项行为类型,包括无故携带器具、擅闯禁区、妨碍公共秩序等内容,并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独立的刑事立法加以处理,而非完全依赖刑法或行政法。这种具有“特别刑法”性质的法律设计,既反映出日本刑法体系对违法行为的前置性规制思路,也展现了以“象征性立法”引导社会规范的独特策略。

  一、日本轻微犯罪的主要类型

  轻微犯罪作为介于道德失范与正式犯罪之间的一类社会不法行为,其治理在维系社会基本秩序与预防严重违法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轻犯罪法》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定,使得社会治理体系得以覆盖至日常生活的边界地带,强化了对微观秩序的规范与干预。从《轻犯罪法》所列的33项轻犯罪行为可以看出,日本的轻微犯罪类型主要涵盖三个层面。
  (一)对个体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轻微侵害行为
  在日本的轻微犯罪体系中,最为高发的类型集中于对个体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这类行为尽管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已足以引起国家刑事立法的关注和介入。例如,《轻犯罪法》第1条第2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刀械、铁棒或其他可造成伤害的器具”的行为属于轻犯罪,此类行为反映出对暴力工具管控的预防性思路,意在通过限制危险物品的随身携带,从源头上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有数据显示,此类“携带凶器”类案件每年持续处于高位(年均达到3000件以上),是轻微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类似的高发行为还包括非法进入私人建筑或禁止区域,如“擅闯他人住宅”“夜间无故潜入无人看管的建筑物”等,这些行为虽未发展为严重的侵犯财产或居住安宁的犯罪,但已对被害人的心理安全造成干扰,也可能构成预谋性犯罪的准备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往往通过拘留或罚金的方式迅速处理,防止其进一步升级。
  此外,一些涉及“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轻微行为近年来也呈现出增长趋势,尤其在数码设备普及和社交媒体广泛使用的背景下,对公民私人空间的侵害具有更为隐蔽的特征。这类行为虽在刑法体系中处罚相对较轻,但其引发的社会舆论反响及受害者心理创伤不可忽视,因此常被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二)对公共秩序与社会道德规范的轻度扰乱行为
  对公共场所秩序与社会道德规范的轻度干扰类行为虽不直接侵犯个体权利或国家利益,但对社会整体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易引发公众不安或集体性冲突。《轻犯罪法》对这类行为的列举体现出浓厚的象征性与预防性色彩。例如,“在公众场合无故裸露身体部位”“无故丢弃污秽物”“张贴或撕毁公告标签”等行为常被归为轻微扰序行为。在现代城市治理背景下,这些行为的社会容忍度普遍较低,虽然未达到刑法侵权的程度,但对城市文明和环境卫生造成直接冲击。尤其在交通枢纽、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地带,这类行为常被视为不良示范,具有较高的引发模仿风险,因此成为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
  此外,还有如“滋扰他人”“游荡”“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等行为,多具有“模糊违法”特征,其社会危害性往往依赖于具体情境的判断。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本身并不显著违法,但若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具有重复性,即可能被认定为轻微犯罪。例如长期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夜间骚扰邻里、恶意占用共享资源等,虽在个案层面看似琐碎,却可能累积形成群体性不满甚至冲突,故而被纳入法治规制范畴。

  (三)对国家机关与公共职责的小幅妨害行为
  除了对个人和公共空间的侵扰外,《轻犯罪法》还规定了若干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运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体现了对行政权威与公共职责执行的制度性维护。例如“对执行公务的人员不予协助”“编造虚假罪案信息”“阻碍水路交通”“熄灭路标灯或街灯”等,这些行为虽不会立即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干扰公共管理、影响行政效率的隐性危害。此类行为的发生率相对较低,每年约有数百起个案,常见于群众对执法不满或行政行为不理解的情形中。针对这些行为,日本倾向于采取训诫处罚与教育干预相结合的模式,不仅减少司法系统的负担,也在制度层面实现对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唤醒。例如对“拒不协助公务”行为,执法人员往往先行劝导,只有在屡劝无效或造成妨碍后果的情况下才启动正式处罚程序。
  近年来,“虚构犯罪行为”在舆情时代也有所增加。某些个体为博取关注或逃避责任而编造虚假报案、谎称遭遇不法侵害,这类行为不仅消耗警力资源,也会破坏警方公信力。因此,虽然属于轻微违法,但日本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态度严肃,往往依据情节作出拘留或罚金判决。
   (四)类型划分背后的治理逻辑
  总体来看,《轻犯罪法》所涵盖的行为类型广泛而细致,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不当行为,也纳入了现代社会中新兴的隐性违法。例如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电子窥探”、社交平台上的“恶意骚扰”等行为,虽然尚未在法条中明文列入,但已有逐步纳入规范的趋势。日本通过对轻微犯罪的精细分类与情节分层,在立法上建立起一套针对小幅度不法行为的“预防—治理”链条,实现了刑法规范的“早期介入”“温和干预”“适度惩戒”的政策目标。正是这种预防性和制度化的行为类型识别,使得日本社会在治理轻微不法行为时表现出较高的秩序维系能力与社会认同感。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动态评估与差异化处理的理念,也强化了刑法规制的功能层次和操作弹性,促使法律制度在面对新兴社会问题时具备更强的响应能力和适应力。

  二、日本轻微犯罪的治理机制与司法实践

  日本在轻微犯罪治理中形成了以《轻犯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辅以审慎适用的刑事政策、高效运行的简易诉讼程序以及象征性立法引导,构建起一套系统化、精细化的治理机制。具体而言,日本轻微犯罪的治理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一)规范定位:以《轻犯罪法》为核心的法治框架
  《轻犯罪法》是日本专门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的特别刑法,自1948年制定以来,其立法精神始终强调“早期防范、前端规制、刑罚最小化”。该法共设有33项条文,涵盖对人身安全、公共秩序、行政权威等多个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多样性和前瞻性。与《日本刑法典》的一般性规范不同,《轻犯罪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与日常性,其设置的法定刑以拘留(不超过29日)和科料(是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中针对轻微犯罪的经济制裁手段,其金额为1000~9999日元)为主,体现出对社会不法行为的“小幅度”惩处原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轻犯罪法》在规范结构上采用分层式设计,不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明确归类,还对教唆犯与帮助犯作出同等处理规定。依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第1条行为的,即使行为轻微,也将比照正犯处理。这一制度安排打破了《刑法典》中帮助犯处罚从宽的常规逻辑,反映出日本在轻微犯罪治理上坚持“过程参与即共责”的立场,具有较强的震慑与引导效应。

  (二)裁量机制:刑罚适用的宽缓化与出罪化导向
  日本对轻微犯罪的处理突出“慎诉轻罚”原则,强调刑罚的教育与警示功能而非严厉制裁。根据《轻犯罪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可“视情节免除处罚,或并处拘留与罚金”。这一出罪条款不仅降低了司法系统的介入力度,也体现出刑法人性化与比例原则的融合运用。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并不进入正式起诉程序,而是在检察机关阶段通过“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加以筛选。检察官通常依据案件情节轻重、被告人认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优先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适用简易命令程序。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强的行为人,司法机关更多采用训诫、警告、调解等替代性方式,实现以最小成本达成最大的治理效果。此种处理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减轻诉讼负担、防止司法过度介入,以及促进行为人自我反思与改正。相较于正式刑罚,出罪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避免了因过度惩处而引发的不必要社会对立,体现出日本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三)程序优化:简易命令程序的高效适用
  在日本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简易命令程序(即“略式命令程序”)的广泛适用是司法效率提升的重要体现。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的规定,在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检察官可向简易法院请求作出罚金、科料或没收的命令,而无需公开审判。这种程序设定适用于大多数违反《轻犯罪法》的案件,成为日本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的常规手段。首先,这一程序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避免了冗长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使司法资源得以集中用于更严重的案件上,从而提高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效率。其次,这一程序对被告人来说更具便利性与经济性。相较于正式审判程序,被告人通常无需亲自出庭,减轻了精神压力和经济成本,有助于促使其接受处罚、配合执行。
  该程序的启动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确保其程序性权利不被侵犯。检察官在提出申请前需向嫌疑人详细说明简易命令的性质、效果及其拥有拒绝权的选项,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与选择权。如被告人表示异议,案件将转入通常程序审理,体现出程序正义与形式公平的兼顾。
  此外,简易命令程序也在推动“治理理念社会化”方面发挥作用。例如,对于一些证据确凿、行为轻微的案件,如违法携带器具、张贴小广告、公共场所滋扰等,通过该程序可在短期内实现“即报即审即结”,有效满足公众对基层治理的响应需求。通过快速处理轻微犯罪,使公众感受到违法行为有“即时回应”,有助于增强法律威慑力与信任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人员也往往结合行政建议或训诫进行延伸性干预,实现“轻处置+行为教育”的双重目标。就宏观治理效能而言,简易命令程序不仅是实现“轻案快办”的重要制度工具,也是日本实现“以小见大”型治安管理、构建精细化法治秩序的重要一环。

  (四)治理理念:象征性立法与行为预防的结合运用
  日本轻微犯罪治理机制的核心理念并非强调刑罚执行本身,而是通过“象征性刑法”与“积极刑法观”的结合,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的文化认同与行为边界。在立法层面,《轻犯罪法》中的若干条文尽管在实践中使用频率较低,但通过规范性存在传达出国家行为立场,对公民形成持续的心理约束。例如“随意游荡”“在他人门前逗留”“无故放生动物”等条款,更具象征意义而非实际威慑,其功能在于宣示社会底线、引导道德秩序。这种“以规范代替处罚”的策略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行为自律,在减少执法资源投入的同时强化社会整体治理效能。从宏观治理视角来看,《轻犯罪法》不仅是一部刑事法规,更是公共行为教育与舆论引导的工具,其背后蕴含着对社会“灰色行为区”的柔性规制与文化矫正。
  此外,象征性立法还能预防“口袋罪”过度适用的问题,即避免将不特定的社会不安泛化为重罪处理。例如,对部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通过列入《轻犯罪法》进行明晰规定,可有效阻断法律空白地带,防止执法随意性扩张,体现了治理前瞻性与法治规范性的平衡追求。
  (五)治理效果与现实评价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日本轻微犯罪的年均涉案人数在9000人左右,波动性较强但总体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居民法治意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部分传统轻微违法行为(如“游荡”“丢弃污秽物”)的发案率已降至极低水平。这一现象表明,轻刑治理机制在行为约束与观念塑造上的双重功能正在持续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如“携带凶器”“非法入侵”等高频行为,《轻犯罪法》在司法实践中依然维持稳定适用,通过轻度惩处与程序约束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在治安控制、舆情引导、社会心理安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日本司法部门还加强了与地方警力、社区组织的协同联动,使轻微犯罪案件处理更加高效、精准,其治理能力得到稳步提升。尽管在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刑罚不足、适用模糊等问题,但总体而言,日本的轻微犯罪治理机制已经实现了从“处罚主义”向“治理主义”的战略转型。

  三、日本轻微犯罪治理的展望

  随着日本社会结构的演化、技术的进步与生活方式的深度变迁,轻微犯罪的表现形式与治理需求亦在不断更新与扩展。尽管《轻犯罪法》在战后社会秩序重建与轻度违法行为规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向未来,其治理机制仍需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进行动态调整与制度创新。围绕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潜在风险,日本轻微犯罪治理的未来发展应当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立法层面的补充与扩容,二是制度执行层面的转型与优化。

  (一)对新型轻微违法行为的识别与法条更新
  当前《轻犯罪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其罪名设置较为静态,与现代社会中不断涌现的新型不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适配滞后”。例如,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网络骚扰、电子偷窥、虚假社交信息散布等)虽然尚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犯罪,但其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侵扰程度已不可忽视。
  然而,这些新兴轻微违法形态尚未被纳入《轻犯罪法》的调整范围,导致现实治理中出现适法依据不足、执法操作困难的局面。因此,日本在未来有必要对《轻犯罪法》进行适度修订,及时增加适用于现代情境的新型轻微罪名,从而扩大法律规制的覆盖半径,避免轻微违法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而引发制度真空。同时,应结合大数据手段、行为学研究与社会心理调查等多元渠道,对可能具有转化为重大违法风险的新兴行为进行前瞻性识别,为未来增设条款提供实证支撑。这一“动态增设、风险导向”的立法模式将有助于实现轻微犯罪治理的精细化、智能化。

  (二)坚持“慎诉理念”,推动轻微犯罪处理的分层治理
  从治理机制看,日本当前已较为成熟地实施了“非诉优先、简易处理”的裁量体系,未来应进一步深化“慎诉主义”在治理中的运用,构建层级分明、反应灵活的多元化治理体系。尤其是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背景下,对轻微犯罪采取程序最小化与社会化矫治并重的策略,将成为节约成本、提升效能的可行路径。
  一方面,应继续扩大非刑罚性处置手段的适用范围,如社区服务、行为训诫、行政调解等,使司法系统在处理轻度不法行为时能够形成更强的弹性和教育性。另一方面,在程序机制上,还可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处分、简易命令程序的运行规则,提高其公开透明度和社会认受力,防止过度依赖非正式手段而引发程序不正当的质疑。
  此外,轻微犯罪治理还应注重行为人再犯预防与社会再融入机制的建立,避免因过度标签化而形成制度性排斥。对于初犯、偶犯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人,应以引导、教育与修复为主,防止治理逻辑从“防微杜渐”异化为“轻罪重刑”的泛化倾向。
  综上所述,日本轻微犯罪治理机制通过《轻犯罪法》的专门立法,辅以简易程序、宽缓化裁量与象征性引导,构建了一种兼顾效率与法治、公正与灵活的治理体系。这一机制不仅有效遏制了社会边缘违法行为的扩散,也提升了公众的法律意识与秩序观念。随着社会变迁与行为类型的演进,其治理框架仍需不断调整与完善,以保持良性治理与预防功能的持续性和前瞻性。■
  
  (本文系郑州警察学院202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境外涉电诈人员回流与治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5TJJBKY028)
  【作者简介】常昭怡,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院助教,法学理论硕士,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法学;翟尚铭,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院讲师,侦查学博士,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学。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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