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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口译的实践模式与质量控制 Police Interpre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Practice and Quality Control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9/12 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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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白羽

  国外社区口译主要是为移民、游客和外籍劳工提供翻译服务,医疗和法律是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场景。尽管“法庭口译”这一术语被广泛用作各类法律口译的统称,但实际上法庭仅仅是法律口译发生的众多场景之一。非法庭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警局问询、海关核查、移民面谈以及律师会谈等环节。这种术语使用的泛化现象导致警察口译等非法庭口译长期处于学术研究的边缘地位,警察口译作为法律口译的重要分支,其学术关注度长期被法庭口译所遮蔽。
  学界对法庭口译的过度关注,可能更多源于法律体系自身的价值判断,而非实际语言服务需求的客观反映。事实上,在完整的司法流程中,大量关键性的口译服务发生在审前阶段,包括警察询问和讯问、证据收集等环节,这些环节的口译质量往往直接决定着证据收集的有效性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警察口译作为司法口译的特殊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应急性和复杂性等特征。警察口译的工作内容涉及报案协助、证人陈述、被害人询问、嫌疑人讯问、审讯记录等方面,存在法律强制力与多元文化价值的碰撞,口译员需要同步处理情感冲突、文化差异和法律概念等多重挑战。此外,口译员通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临时响应警方需求,在“中途介入”(mid-stream intervention)模式下开展工作。这种操作流程存在三重挑战:一是响应时效要求严格,尽量减少事件发生到口译介入的时间差;二是准备环节缺失,口译员往往未经案情简报即投入工作;三是能力预设偏差,司法机关常将警务口译能力等同于双语能力,忽视了警察口译员严格的职业道德伦理要求。警务口译场景融合了法律程序的刚性要求与人类情感的脆弱性,使口译员面临独特的职业压力。
  警察口译作为司法程序的第一道语言防线,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更关系到整个司法体系的程序正义。尽管警察口译在司法公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实践模式却因各国司法体系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以典型的移民大国美国为例,警察口译的实施主要呈现两种典型形态:一是由警务人员直接担任口译员,二是由非警务的口译人员临时介入。

  一、美国警察口译的实践模式

  (一)警察担任口译员
  考虑到额外寻找口译员所需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安全审查等因素,在案件早期调查阶段、证人和被害人询问、嫌疑人讯问等环节中往往是双语警察担任口译员。此外,双语警察口译员也会对案件中收集的录音录像进行口译或笔译,美国警察口译员通常还需要在法庭审判中就其在案件调查阶段所扮演的口译员或笔译员角色作证。
  尽管实践中警察担任口译员并不鲜见,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做法违背了译员的中立性要求,因而导致了不少上诉案件。奥尔特加诉佛罗里达州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奥尔特加被判处犯贩卖毒品罪,他对此判决作出了上诉,认为初审法院不应该允许警察为陪审团翻译他在警方审讯时的西班牙语陈述录像。奥尔特加的理由是,既然这名警察也是从他那里获取陈述的人之一,那么就不应该允许该警察在法庭上担任口译员,特别是不应让他对陈述录像进行口译。三位法官一致认为,该警察的“翻译”出现了错误。因为这位警察兼口译员仅对奥尔特加的陈述进行了摘要口译(summary interpreting, 即将其证词简化为“大意”),而不是提供逐字口译。陪审团同意推翻定罪的理由如下:“我们同意并认为以下程序存在多个问题。首先,警察福尔莫萨参与了案件,因此缺乏口译员应有的公正性。虽然口译员的任命通常由初审法院酌情决定,但翻译人员应具备资格且公正。其次,尽管福尔莫萨作为证人宣誓,但他无需按照佛罗里达州法规(1995年版)第90.606条的规定作为翻译人员宣誓……应由宣誓进行忠实、准确翻译的宣誓口译员将录像翻译成英语。”最终,奥尔特加的定罪被撤销。在该案中,法官严格区分了警察和口译员的职责,认为该警察参与了案件即不具备中立性,不得作为该案的翻译人员。
  在涉及警察的上诉案件中常见传闻证据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告在羁押期间通过口译员所做的陈述,在审判时是否被视为传闻证据。菲德尔·托雷斯被判为杰西·罗德里格斯谋杀案的帮凶,被判处两年监禁。他在入狱后的第三天接受了格里尔警官的审问,格里尔警官既不会说也听不懂西班牙语,便邀请一位会说西班牙语的警官戴尔·瓦格纳担任翻译。当格里尔警官被传唤到证人席时,他被问及托雷斯在警方审讯中所做的陈述。就在这个时候,辩护方提出异议,称格里尔的证词是传闻证据。
  托雷斯在上诉中称,“格里尔警官的证词属于不可采纳的传闻证据,因为格里尔是针对瓦格纳警官所做的翻译作证,而不是针对被告的陈述作证”。然而,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当两个讲不同语言的人选择口译员作为他们交流的媒介时,口译员被视为他们的共同代理人。因此,口译员的陈述被视为当事人自身的陈述”。上诉法院指出,被告对于瓦格纳警官担任口译员的角色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在上诉时也没有质疑瓦格纳作为口译人员的资格,或其翻译的准确性,并且瓦格纳在警方询问中为其资格及翻译的准确性进行了宣誓作证。因此,加州上诉法院维持了托雷斯的定罪。
  与针对使用警察口译员或笔译员的上诉不同的是亚尼斯诉麦圭尔一案。亚尼斯是纽约市的一名警察,他具备口译员资格,一起谋杀案需要他对西班牙语目击者的访谈调查提供口译协助,他因拒绝担任口译员而被判定有罪。亚尼斯拒绝的原因是他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口译员,而且没有因此“特殊技能”获得金钱报酬。事实上,美国一些市政府已经采取行动,为具有这种特殊技能的人建立不同的薪酬等级。例如,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警察局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西班牙裔人口的需求,启动了“警官西班牙语生存技能”项目,针对只会说英语的单语警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足以应对交通违规等常规低级别违法行为所需的西班牙语水平。该局还考虑为双语警官提供西班牙语口译认证项目。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和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也在进行类似的努力,因为这些城市需要会说西班牙语的警察,也希望这些警察能因其特殊技能获得报酬。因此,在警察队伍中实施双语技能薪酬激励机制,有望推动警察承担口译职责的制度化建设。

  (二)非警务人员担任临时口译员
  当难以找到合适的警察口译员时,最常担任临时口译员的往往是被询问者的亲属。显然,如果罪行发生在嫌疑人或受害者家中,警方到达现场时,很可能该人的亲属也在场。这些临时口译员中,儿童尤为常见。在卡洛斯(Carlos. P)一案中,13岁的入室盗窃嫌疑人不仅为自己,也为他的祖母担任了翻译。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负责讯问嫌疑人的警官没有寻求口译服务,甚至没有找同僚警察或其他辖区员工帮忙。相反,他让这个男孩为自己和祖母——他的法定监护人——口译米兰达权利。警方要求男孩为祖母担任翻译,是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嫌疑人或被拘留者是未成年人,那么也必须告知其监护人米兰达权利,以便监护人能够给予孩子帮助。上诉法官认为让嫌疑人为自己担任翻译一职,甚至为他的监护人担任翻译这一做法荒谬无比。该案的法官亨特(John M. Hunt)的意见如下:
  当警察依赖被询问者将米兰达警告翻译成西班牙语时,该警察将本应属于警方的职责委托给了被询问者。该警察既不知道也不证明被询问者正确、完整地为他的祖母翻译了米兰达警告,因此警察无法免除责任。此外,鉴于被询问者的年龄,警察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被询问者能够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宪法权利的本质,从而正确地翻译和解释这些权利。
  除了子女之外,警方还使用其他亲属作为临时口译员。例如,在一起过失杀人罪案件中,警方让被拘留者的兄弟为他翻译米兰达权利。在儿童性侵犯案件中,该儿童的母亲为询问她孩子的警察担任了翻译。
  非家庭成员被警方招募作为临时口译员则因为警方到达时他们恰好在场,而且他们能说受害者、目击者或嫌疑人的语言。下列人士曾被警方用作翻译:费利西亚诺案中抢劫案受害者的雇主、西里蓬斯案中会说泰语的商店老板、拉萨尔上诉案中的移民农场工人、王达克案中的华裔美国商人,等等。

  二、美国警察口译的质量控制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或审判法官偶尔会检查警方工作中进行的口译或笔译的质量,尤其是当这些口译或笔译内容由非专业译员完成时。对口笔译质量的审查有助于减少上述案例中由于翻译问题而导致的上诉案件。
  在赫雷拉一案中,临时翻译阿尔贝托·阿尔塞是被告奥兰多·赫雷拉的同伙,他的口译接受了审查。他们两人,加上另一个人,在向一名卧底警察出售可卡因时被捕。这名警察不会说西班牙语,而三名共犯是用西班牙语进行交易的。阿尔塞会说两种语言,担任卧底警察的翻译,后者秘密录音记录下了所有对话。在审判中,为了检验阿尔塞的口译能力,法庭请一名专业的法庭口译员翻译赫雷拉在毒品交易中用西班牙语所做的陈述。法庭口译员的译文与阿尔塞的相吻合,证明该案临时翻译员阿尔塞的口译质量不存在问题。
  阿里案也涉及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卧底特工录下了被告与他们之间用英语、乌尔都语和旁遮普语进行的关于海洛因交易的对话。一位秘密线人后来翻译了录音的部分内容,因为他既是乌尔都语的母语者,也懂旁遮普语。辩护律师在经过独立审查程序后确认了秘密线人翻译的准确性。在兰弗隆科案——海洛因卧底诱捕行动中,检方请来了一位语言专家出庭,对卧底警察翻译的被告、被告同伙及该卧底警察之间的录音对话进行质量审查,以证明警察翻译的准确性。
  虽然上述案例仅占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但足以表明,针对警方借助口译获取的证据,部分律师和法官持审慎态度,采取邀请专业法庭口译员或语言专家等方式进行质量核查。

  三、警察口译证书(CPI)的设想

  尽管针对法庭口译的研究相对成熟,但必须认识到,法庭审理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期侦查阶段的工作质量。警务口译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特殊领域,若警方在调查环节出现语言服务不当或翻译质量瑕疵,可能会导致证据失效或上诉,司法系统往往难以补救。为此,学界提出了建立警察口译专业资格认证(CPI)的解决方案。
  CPI认证体系的设计注重实践导向,其核心在于培养警务术语的精准运用能力、法律文化的深入理解能力和法律实务研究能力,强化职业伦理规范和警务口译工作机制研究能力等。该认证由地方培训师组织实施,特别强调反馈机制的建设,通过实践反思促进学习转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CPI认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口译技能培训,而是着重培养口译人员在警务场景中的专业素养。其培训内容完全基于实战需求,通过真实案例的情景模拟和专业文献研读,使学员掌握在复杂警务环境中开展口译工作的能力。例如,培训将模拟凌晨时分的警察局场景:嘈杂的环境、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多人同时发言等现实挑战,这与传统口译培训中井然有序的教室环境形成鲜明对比。
  关于CPI认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责划分方面。警方主张认证工作应由法院系统负责,因为警务口译服务属于司法范畴;而法院则认为这属于专业认证机构的职责范围。对此,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多方协作机制,由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认证标准制定,并邀请资深警务口译专家提供典型语料充实案例库,这些专家同时可担任各语种的培训师。■
  
  (本文为2023年度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共同体建设项目“公安院校侦查学实战化混合式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3XD106;湖北警官学院2024年院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国际执法合作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JYXM2024A05)
  【作者简介】白羽(1992-),女,回族,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英语、警务英语。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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