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戴铭
英国的附条件警告制度属于一种刑事司法措施,允许授权人员(通常是警察或皇家检察署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在不进行正式起诉的情况下,给予附加一定条件的警告。如果嫌疑人遵守这些条件,一般就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能遵守相应条件,可以对其最初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附条件警告也将失效。附条件警告制度最初仅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后来扩大到16-17岁的未成年人,但与成年人适用不同的附条件警告实施细则。该项制度的目的,是给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供一个迅速向受害者和社区赔偿的机会。同时,通过早期介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所附加的条件,可以是任何有助于嫌疑人重塑或确保他们对犯罪行为予以赔偿的条件。本文所指英国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的是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附条件警告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在1986年英国正式成立皇家检察署之前,大部分侦查与起诉犯罪的职责由警察部门承担,警告不是判决,也不是有罪认定,但是接受警告就等于认罪。当时对轻微犯罪实施警告是警方对犯罪人员进行分流的重要程序之一,但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处罚方法。当时有人提出,警察对自己侦查的案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容易因缺少监督而导致司法不公,而且也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1990年,英国内政委员会和皇家检察署首次提出设立附条件警告制度的建议,但在由检察官还是警察来履行这项职责上没有达成共识。2001年,英国新工党为了提升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尝试突破传统的“起诉—法庭—判决—释放”司法模式,创新性提出减少司法差距、更快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处置方式。新的快速解决方案,让受害者不必出庭也能在早期阶段维护其自身权益,犯罪者也不必承担起诉的高成本,或因为出庭而被过度污名化。同时,法院工作量将显著减少,这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系统的更高效运作。在这个新模式中,警察部门被赋予了新的权力和更多制度工具,附条件警告就是其中最有效的制度工具之一。早期的附条件警告是以一种略重于普通警告的制度形式,由警察部门进行非正式管理。2002年,英国出台司法改革报告《所有人的公正》,明确提出要建立正式的附条件警告制度,保障被害人在每个阶段的需求和权利。2003年的《刑事司法法》将附条件警告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将该项职责决策权明确赋予皇家检察署,警察有向皇家检察署提出建议的权力。建立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替代起诉、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通过执行所附条件矫正违法行为、修复犯罪后果。
附条件警告制度正式推广之前,英国在六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后期评估发现,通过附条件警告解决的201起案件中,有48%的案件是在案发当天或14天内解决的,加上耗时较长的恢复性司法条件,从发现犯罪到作出附条件警告决定的平均解决时间为48天,比普通的起诉流程快了约65天。2007年,英国内政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警局中推行附条件警告制度。在两年后的评估报告中,对附条件警告制度这样评价道:“庭外处理允许警方迅速处理简单的犯罪,无须诉诸法院。这项制度让警方有更多时间在一线处理更严重的犯罪,同时也在极大节省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取得了让公众满意的效果”。2012年,附条件警告的决策权又回归到警察部门。因为当时的政府认为,将决策权交给警察部门可以向公众表明政府信任警方,所以公众也可以信任警察。而且,这样也可以减少执行附条件警告所需的时间,因为评估中警方曾表示,向皇家检察署提出建议需要“大量不合理的准备工作”。外界有人对重新确立警方作为附条件警告的决策者提出了“问责真空”的质疑,认为警察在其中同时扮演着调查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角色。虽然执行附条件警告必须得到中级警官的批准,但全权负责执行那些最不精确、最含糊不清法律的,几乎都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未必足够到位的一线警员。为此,“庭外处置审查小组”作为一个外部监督形式,于2015年应运而生。每个警局辖区的审查小组由地方法官、皇家检察官、受害者支持方、青少年犯罪小组代表和普通人代表组成,他们分析评估可能适用庭外处理的案件,将需要改进之处反馈给警局,并将评估报告发布在网上,接受公众监督。
二、法律规定与具体适用
附条件警告最初在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中予以规定,并在2004年7月生效。该法案的《附条件警告实践守则》进一步规范了附条件警告制度的具体应用。
1.适用的条件。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23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警告的五项条件与程序,分别是:
(1)决策者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决策者有足够的证据指控犯罪行为,此情形应给予附条件警告。
(3)嫌疑人承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4)决策者解释了适用附条件警告的效力与后果。
(5)嫌疑人签署一份文件,承认犯罪并同意接受附条件警告。
2008年,附条件警告扩大适用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前提是嫌疑人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并且需要满足与成年人犯罪一样的证据和认罪条件。2012年,英国颁布《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惩罚法》,其中规定,“不低于警长级别的警官或者由检察总长特别授权的人,可以决定签署附条件警告,不用提交给检察官”。在确定是否签署附条件警告时,获得授权的警官必须遵守2013年颁布的《附条件警告实施细则》,并遵守检察总长的指导。2012年的《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惩罚法》还进一步扩大了附条件警告的适用范围,一是允许对曾经因较严重犯罪被定罪的青少年适用附条件警告。二是将附条件警告扩大适用于外国人。对外国人实施的除机动车犯罪外的所有简易罪,以及最高判处2年监禁的两可罪,可以适用附条件警告。所附条件包括服务社区、修复伤害,或者二者并用,但最主要的条件是嫌疑人自愿离境,并且5年内不返回英国。
2.适用的罪行。在英国,以审判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三个等级:仅能通过起诉书审判的犯罪、仅能简易审判犯罪的和可以任选方式审判的犯罪。只能通过起诉书审判犯罪的一般都是重罪,能够适用附条件警告的罪行只有简易罪和部分两可罪。简易罪是由治安法院进行审理的一些危害程度较轻、性质较为简单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如轻微盗窃、普通治安违法行为等。两可罪是指既可以选择在治安法院也可以选择在刑事法院进行审理的犯罪,如果在治安法院进行审理,则必须通过刑事法院进行量刑。不过,即使是两可罪,如果嫌疑人实施的是歧视罪、家庭暴力犯罪、使用匕首或其他攻击性武器的犯罪等,仍然不可以适用附条件警告,因为这些犯罪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同时,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的简易罪或部分两可罪,如果检察官审查时发现,所涉嫌罪行可能被判处监禁、强制医疗令的,原则上必须提起诉讼;如果存在侵害残疾人或儿童等的从重处罚情节,也应当优先考虑提起诉讼。
3.时限与监督。按照英国法律,简易罪须在犯罪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公诉,所以如果对简易罪适用附条件警告,完成所附条件的时间应为自犯罪发生之日起16周内,以便在所附条件未获实现时,仍能在有效期内提起公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的起算点是自犯罪发生之日起16周内,而不是附条件警告实施之日起16周内。对适用附条件警告的部分两可罪大多数条件的完成时限,也是自犯罪发生之日起16周内。在监督保障机制方面,授权的警官或检察官全面负责监督所有类型条件的遵守情况,此过程中对罪犯和所有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的部门都应予以明确,有时对一些特殊罪犯还需要提供相应的遵守证明。英国边境管理局负责监督外国罪犯遵守条件的情况,并向授权人员报告。
三、关于附条件警告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附条件警告是英国刑事司法转处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1.积极的意义。一是节约了司法成本。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庞大,导致了司法资源短缺的突出问题。如果全部的刑事案件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过完整的诉讼流程,司法机构的负担将过于沉重。附条件警告作为一种程序分流方式,将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数量控制在一定程度,通过缩短诉讼周期和简化诉讼程序,缓解了法院系统过载的问题,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二是提升了矫正成效。衡量刑事司法制度犯罪控制效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是再犯率,高再犯率意味着刑事司法教育、挽救的目的并未实现。专家认为,如果在早期对违法人员的处理得当,对防止其将来重新犯罪会很有帮助。附条件警告让违法者不用过度暴露于公众面前,极大降低了对他们在人身、名誉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和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同时,通过完成所有要求的条件,对违法者的品行进行良性引导,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三是缓解了犯罪影响。警方和刑事司法系统从接到报案,到侦查、起诉、判决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对遭受痛苦经历的受害人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应该充分关注到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应有权益的实现,给予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附条件警告制度给当事人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机会,帮助实现嫌疑人、受害人和社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
2.法律的后果。附条件警告虽然不经过刑事定罪程序,但仍会作为当事人的犯罪记录留存在警方犯罪数据库中。如果受害人因其他诉讼要求提供其中某些信息,警方有提供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被警告人在诉讼终止后又犯新罪,曾被附条件警告的记录将作为法官对新罪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比如2004年规定的大麻警告和阿拉伯茶警告,如果嫌疑人明确承认其犯罪并且是初犯,则可以适用附条件警告,警告不会成为他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但是会记录在警方的国家犯罪信息系统中。
3.成效的考量。附条件警告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仍有警察部门对使用服从性和再犯率作为衡量矫正成效的标准持有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虽然警方可以鼓励和引导违法者遵守法律,但没有办法强迫他们遵守,改变需要违法者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才可以实现。长期改造中常见的问题是:虽然你可以把马带到水边,但是你不能强迫它喝水。当事人必须处在人生的“那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想要帮助自己。■
【译者简介】戴铭,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