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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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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 |
9787811396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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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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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冰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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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
¥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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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
大32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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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
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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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ISBN978-7-81139-667-6/D?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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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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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
376 |

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的此次修订,修改内容涉及财产损失事故要自行协商、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及时验血、交警严重违规要问责领导、当事人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等内容,并新增了不服认定可申请复核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同时对诊断证明可作伤害程度认定依据、交管部门可书面通知保险付费等内容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程序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制度体系,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配套施行的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 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的目标要求,《程序规定》具体完善了以下内容: 第一,总结了各地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经验,扩大了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明确所有财产损失事故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协商处理的程序,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进一步规范了调查取证程序,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权力,重新明确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现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增加了死亡事故的证据公开程序,缩短了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 第三,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第四,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案件侦办情况的义务。 第五,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报告的内容。 第六,增加了对成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规定。 第七,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增加正常的法律救济渠道,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案件。 第八,明确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以解决目前事故伤情认定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第九,进一步细化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涉外人员调查时提供翻译的规定,并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第十,明确了《程序规定》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关系,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关系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关系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严格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要求。为了帮助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交通民警准确掌握《程序规定》的修订精神和基本内容,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职责,本书根据《程序规定》的修订原意,紧密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实践和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大、复杂问题,从理论和实务等层面对《程序规定》逐条作了阐述,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 本书对于广大交通民警更好地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程序规定》,对于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程序、支持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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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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